慈善表彰莫违慈善初衷
近日,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各省(区、市)开展慈善评选表彰活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对违反评选纪律的参评单位和个人实行“黑名单”制度,一经核实,6年内不得再行申报。(8月20日《长沙晚报》) 对慈善行为进行表彰奖励,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然而,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评选表彰慈善行为时收取费用,引发广泛争论。人们担心,“慈善表彰”还要收费,最终可能会将慈善评选表彰活动演变成金钱的游戏。 慈善原本就是在慈悲心理驱动下的善举,真正意义上的慈善行为应是一种不附加任何要求的给予。许多人做慈善原本就没奢求回报,各地各部门进行慈善表彰评选,应该主要是为了弘扬德善之风。然而,如果连这样的评比也要设立金钱上的准入门槛,无疑将“慈善”二字与“金钱”二字画上了等号,将慈善评比当成一场富人扬名的游戏。 更为重要的是,一般性的评选活动都需要相关的量化条件,但对精神性项目的评选则往往难以量化。慈善是一种良心良德行为,它本身是非物质化的,如果用收费的方式参与评选,就可能把千千万万数量很轻、分量很重的慈善行为排拒在评选之外。这样的评选,显然是一种把慈善庸俗化的评选。 “慈悲不但给幸福于受施的人,也同样给幸福于施与的人。”已经伤痕累累的中国慈善,经不起更多的质疑和折腾。慈善表彰要想不违慈善初衷,就应该在坚决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基础上,让所有关心、关注、支持慈善事业的人都能平等参与进来,同时,还要实行阳光操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特别是要重点解决好积弊已久的各种问题,这样才能重塑中国慈善的公信力。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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