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16点30分左右,浙江玉环县1名老人在公路中间摔倒,期间有车辆和行人不断经过,但都只是看看,并没有人去搀扶老人的意思。在这期间1名和老人认识的老年女氏经过,她当时叫了他几下,没反应,就去老人家中找人帮忙,等她回来的时候老人已被轿车碾压,最终抢救无效死亡。(2月4日新华网)
表面看上去,这又是一起典型的“扶不扶”事件,但随着老人所在村主任的一番话,让这起事情有了其他的意味。按照村主任的说法,这位老人喜欢酗酒,醉酒之后会发酒疯耍无赖。而且他之前曾经多次摔倒,被人扶起来之后,曾说是别人推倒他的,要别人赔钱。久而久之,附近认识他的人,就没人再敢轻易扶他了。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即便知道他有摔倒讹人的先例,难道就是我们不予搀扶与救助的理由?我们不妨来看看国外一些国家在对待“扶不扶”问题时,又是如何处理和解决的。
对救助别人的行为,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制定的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条款予以保障。这些法律条款都是在紧急状态下,为救助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制定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责任,鼓励见义勇为。加拿大一些省的法律也规定,施救行为对一般疏忽造成的伤害不担责,也同样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相反,对于那些见死不救的行为,很多国家都会给予严厉的惩罚。比如法国刑法就规定,当他人遇到危险而没有提供必要的救助,可被处以6年监禁和相当于7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意大利刑法规定,对见死不救者处以最高1年的有期徒刑或相当于2.26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意大利公路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必须马上停车对公路上的受伤者实施必要的救助或通知警察,如果没有履行救助义务使受伤者伤势加重或死亡,则吊销驾照1~3年,并给予刑罚制裁。
新加坡的法律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出发作出规定,如果被援助者在事后反咬一口,诬陷当初救援自己的人,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对于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令人欣喜的是,广东在2012年已经出台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给予法律上的保障,国内其他地方可以借鉴学习广东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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