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系列评论之二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盼,我有所办。加强公益保护,既是中央的要求,也是群众的呼声。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加强公益保护期待的必然选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这对于加强公益保护,是一场真正的“及时雨”。
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使公益诉讼有了“国家队”。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现实中,公共利益是一种整体利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往往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使得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获得有效保护。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探索与实践,成功办理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诉讼案件。但由于缺乏法律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无法“放开手脚”,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决定》的出台,为检察机关回应群众期待、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丰富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共利益的方式和手段。获得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的授权后,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既要依据刑事法律追究其犯罪行为,又要依据民事法律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达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效果;而对于那些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除了依法追究其渎职责任外,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通过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因此,无论是追诉刑事犯罪,还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都是检察机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这些手段依据不同的法律,发挥不同的功能,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有的放矢才能稳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明确了试点的案件范围和重点领域。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把握好公益诉讼的试点范围和重点,既强调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严格规范行使检察权,确保试点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依法推进;又强调紧紧围绕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实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求真务实,方能善作善成。公共利益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切实按照《方案》要求,把群众的期望转化为努力的方向,积极稳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不断加强公益保护,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共利益的获得感。
来源:最高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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