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对本通知印发当月在册的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新旧标准的差额和实际批准月份数进行补发(不含分类救济金)。
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低收入居民分类救济标准以及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