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陈某是某公益组织社区服务志愿者,由于价值观不一致等原因,公益组织负责人劝退陈某,并禁止他参加相关的志愿活动。陈某不忿,撰写长文,给该公益组织“差评”,称该组织混乱,不尊重志愿者,机构关系乱七八糟,负责人傲慢自大,没有公益精神,侵吞公益财产等内容。陈某将该文章,在各微信群发布,并且在自己的朋友圈广泛的宣传。
什么是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什么是法人的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主要与对其信用、生产经营能力和状况等财产性利益紧密联系。法人名誉权通常因为社会信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而受损,法人没有精神损害,其名誉上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财产损失。
在我们生活中,以下3种侵权行为最常见:
1.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在网络推文、短视频、直播中,朋友圈、微信群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虚假事实,损害机构信誉。
2.新闻报道失实。
3.创作文学、艺术作品时,使用素材不当可能对素材中涉及的机构名誉造成损害。
温馨提示
志愿者对公益组织进行批评、评论时,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最后,提醒大家:在网络社会,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组织也有名誉有“脸面”,对其评价时更要客观真实,吐槽也要嘴下留情有底线!
作者:何国科 来源:致诚社会组织 ngolawy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