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慈善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7年2月24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修订案: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实施后企业发生捐赠支出可以享受所得税三年结转优惠;允许企业超出12%的部分在以后三年内继续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受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52440104088235049H】;
2.“受赠单位名称”填写【广州市越秀区齐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3.“捐赠凭证号”为票据右上角的“票据号码”,“捐赠金额”需填写票据上的实际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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