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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热点观察|赵长宝: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打印本页]

作者: gongyi020    时间: 2021-5-30 16:34
标题: 热点观察|赵长宝: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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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力是一个慈善组织的生命依托,对各级各类慈善组织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一个慈善组织公信力水平的高低可以体现其运转的基本状况、公众对其认可度的高低及其在社会服务方面发挥作用的大小。因此,公信力已经成为评价慈善组织的重要指标。然而,近年来,我国慈善组织在蓬勃兴起的同时也面临着公信力屡屡受损等问题,例如体制不完善、监管体制不健全、慈善组织内部不廉洁、信息透明度不足等问题,一桩桩慈善丑闻屡见不鲜,引发社会的密切关注。公信力是慈善组织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影响慈善捐赠和慈善形象的重要因素,关系着慈善事业的持续发展、慈善文化的弘扬和社会建设的有序推进,一旦失去了公信力,慈善组织的活力必定会开始衰退并最终走向灭亡。如何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这一问题应引发全社会的关注,也该成为学者专家思考的对象,特别是各级民政部门及慈善部门,需要研究和解决问题还很多,肩负的责任也非常重大。下面笔者根据学习体会和基层工作实践,并结合本地实际,就如何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谈点个人看法。

一、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制度。慈善组织从事的是公益慈善事业,是否遵循法律以及章程的规定来开展活动并确保其不偏离慈善目标和宗旨,源于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道德驱动下的自律”的内部治理是关键之一。慈善法人公信力的建设问题,一靠自治,二靠他律。慈善组织作为一个私法上的主体,理当以自治为主,内部治理制度的完善是使法人获得自治的前提。可见,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制度是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的一个非常重要方面。公益慈善组织理事会应该包括一定比率的目标群体代表、资方代表、和社会人士,切实解决习惯于将决策权掌握在少数人甚至一个人手中,即使是民间慈善组织,也基本上是领导一个人说了算,没有完善的民主决策程序和内部监督制度等问题。《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机构未作规定,《基金会管理条例》虽有一些规定,然而对于理事会、监事会的运作、董事和监事的责任等一系列问题也未涉及。慈善公信力的提升,需要建立以自律为原则的规范、高效的内部治理制度,充分发挥理事会、监事会的作用,重要决策由理事会集体做出,日常运行由职能部门和专业管理人员具体执行,监事会监督。完善的内部治理制度还包括募捐、管理、救助相分离的运行机制、利益冲突禁止规则和问责制度。

二、进一步建立与完善慈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与透明是保障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法则。慈善组织的善款并不属于机构所有,它只是以组织化形式代为保管与使用。因此,充分公布财务信息,保证相关主体的知情权是实现慈善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公开透明机制不仅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内生因素,也是慈善事业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同时还是保障捐赠者的对自己善款所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需要。公众是否给慈善机构捐钱,捐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慈善捐款的透明度。捐赠人如果不清楚慈善捐赠款项的实际运作,那么慈善捐赠就趋于保守,数额将会相应减少。因此,慈善事业比较规范的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慈善信息公开制度。

我国的慈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法律法规规定慈善组织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但是该规定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总之,我国没有形成一系列操作规程和信息公开的支持系统,即制度化的慈善信息公开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和运行。因此,法律应该强制性地规定慈善信息公开制度,国家民政部及各省应统一制订慈善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细则,使慈善组织的资金、项目和负责人等情况呈现在阳光下,捐赠方和公众能够一目了然。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成果为慈善公开透明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方便,慈善组织应该借助这一成果,在网络上定期公布捐赠资金与物品的来源与流向,遵循信息披露的独立、客观、中立原则,建立起高度透明与方便快捷的公众查询系统,及时回应社会需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慈善组织以透明、诚信赢得社会信任。

三、进一步完善慈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第三方绩效评价对于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规范慈善组织的监督工具,而且是推动慈善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机制。第三方绩效评价主要是通过一套统一的评价体系,对慈善组织的运行效率和能力进行评估,以帮助慈善资源的有效分配,并且及时发现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慈善组织。在美国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个体与机构以慈善为名中饱私囊等丑闻,随着丑闻的曝光,公众对整个慈善组织信心逐渐不足,捐赠意愿下降,严重影响到慈善事业的发展。在此背景下,慈善劝募机构联合推动了慈善组织评估活动,成立慈善信息局,提高公信力与治理能力,恢复公众对劝募机构的信心,帮助公众辨识优秀的劝募机构,引导公众捐赠的方向。现如今,美国有多家慈善评级机构,为超过5300家慈善机构评级,级别从一星到四星不等,同时提供不同标准的排行榜,其中包括了负面排行,比如筹款回扣率排行、财务危机排行、劣等机构CEO薪水排行等。公众往往根据评估报告,决定给哪个基金会捐款。基金会一旦信誉受到质疑,就可能被公众抛弃。评估机构不收服务费,也不接受来自被评估组织的捐赠,所有经费源于个人和未被评估的基金会的捐赠。目前我国民政部门对全国性基金会等主要大型慈善组织进行全方位的初步绩效评价,但是关于慈善组织绩效评价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评价的理论和方法也有待进一步研究。因此,建立适合中国慈善绩效评价的理论、方法与相关指标体系,完善慈善绩效评价的体制机制是提升慈善公信力的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

四、进一步完善慈善监管体系。慈善公信力的提升过程中,监管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至关重要。国外捐款的企业和个人之所以可以放心地将善款交给慈善组织使用,并且信任接受捐款的慈善机构能把他们的善款真正用于他们所关注的事业上,原因在于有完备有效的监督体系从多个方面对慈善组织善款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例如,为维护捐赠者的权利,防止欺诈,避免税收流失,美国建立了对慈善基金会的多层次的监管机制:第一层次是基金会的自律和自我约束;第二层次是纳税人及非营利机构的社会监督;第三个层次是政府监督。

提升慈善公信力,需要建立健全一个全方位的监管体系来构筑一些个人和组织利用慈善牟取私利的防火墙。此监管体系由政府监管、内部治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几个层面构成,具有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和公民权利相结合,政府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衔接的特点。其中,政府监管的重点是主管部门改变“重注册轻监管”的现状,通过增大立法、执法活动及税收减免政策等进行监管,强制慈善项目和财务公开;内部治理旨在自律,通过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规范资金使用流程,约束工作人员行为;行业自律旨在通过行业规范对慈善组织起到重要的制约作用;社会监督旨在发动社会各方力量特别是新闻媒体力量来保障慈善在阳光下运作。全方位的监管体系能够多管齐下,从多方面监督善款的募集和使用,最大程度减少慈善事业中的腐败因素,减少危害慈善事业发展的不良行为,提高慈善公信力。

五、进一步加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慈善公信力的重构还需要把慈善组织的能力建设提高到重要地位。慈善组织能力是动员慈善资源,提高慈善效率和效果的重要因素。慈善组织要提高公信力,必须拥有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和吸引这支队伍的体制机制。职业化和专业化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国际趋势。在美国,慈善机构的从业人员绝大部分由志愿者构成,但他们大多都曾接受过专业训练;日常运作上援用工商管理制,董事会或托管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行政首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监事会监督行政工作。慈善专业人才不仅要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和奉献精神,掌握慈善的工作规程和法律法规,而且要具有现代慈善的策划、营销等知识和技能,具有科学管理方法和运作能力。有关法规规定了慈善组织必须有“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但是,我国目前慈善组织专业人才远远不能适应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目前慈善组织的成员构成主要为:一部分是政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包括相对数量的离退休干部),另一部分时社会爱心人士和志愿者及义工。真正经历系统培训,具有良好的慈善事业专业素质和技能的专业人才很少。因此,加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提高慈善公信力,需要加强慈善岗位的职业化与慈善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加强对慈善专业人才的培训,突破慈善工作人员只能讲奉献牺牲,不能求合理合法报酬的观念误区,建立吸引慈善人才的薪酬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总之,目前存在慈善公信力危机,进一步提升慈善公信力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紧迫问题。慈善组织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非一朝一夕能够实现,而是需要长期培育的。慈善公信力的提升,离不开道德和文化等“软约束”,更需要法律与制度的保障。与此同时,公益慈善组织只有精确理解公信力的内涵,明白自己的公信力对象,应该将其对服务对象的公信力放在首位,处处维持机构成立的初心,实现自己服务对象利益的最大化,以及清楚自己公信力的实现方式,才会使自己具备强大的公信力,为自己的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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