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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gongyi020    时间: 11 小时前
标题: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通知
全市各慈善组织等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我市公益慈善事业和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我市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写进社会组织章程,配合开展社会组织“两个覆盖”集中攻坚工作,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党组织参与议事决策事项清单。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推动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纪律作风建设,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强化网络安全、保密管理,不断强化风险防范能力建设。
  二、严格内部管理。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等内部机构的职权、议事规则和履职要求。社会组织人、财、物、活动中按规定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策的事项,不得由个人专断或由理事长(会长)办公会等代为决策。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期进行换届。完善人事、档案、证书、印章等制度,确保各项活动按照章程和业务范围有序开展。社会团体、基金会要审慎决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并强化对其的管理,不得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运营。
  三、规范项目运作。开展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民主程序,不得超出宗旨和业务范围。健全并落实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强化项目立项管理,不得将慈善项目分包或转包,不得通过开展项目对合作(执行)方进行利益输送。合理确定项目受益对象,不得对受益人、合作(执行)方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套取第三方配捐。厘清公益慈善活动与商业活动的边界,不得借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名义进行营利性商业活动。慈善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依法开展募捐活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不得自行开展公开募捐。接受境外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活动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报备程序。
  四、强化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按照非营利法人要求有效利用、规范管理资产。规范开展财务核算工作,将专项基金、分支(代表)机构收支纳入组织账户统一核算和管理,按照会计工作要求填制记账凭证,准确核算各类收入和费用支出,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纳税,规范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捐赠票据。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法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加强捐赠财产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捐赠协议约定管理和使用慈善资产,不得利用假发票套取善款,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不得虚列成本费用、关联交易等方式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确保专款专用、科学规范。不得使用公益慈善财产违规进行投资或以投资方名义对外借款。
  五、加强信息公开。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组织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项目信息等,提高组织透明度和公信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按规定接受年检或提交年度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还应在“慈善中国”平台上公开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全市各有关社会组织要参照广州市地方标准《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规范》(DB4401/T 240-2023)严格做好内部治理,全面深入摸排是否存在党的建设虚化弱化、内部管理不严不实、项目运作违法违规、善款使用失范失序等情况,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自觉纠正违规行为。要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多沟通反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共同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和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2025年8月19日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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