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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慈善法:自救或救亲人外个人募捐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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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yi020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16-3-12 00: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标题:公开募捐应由具资质慈善组织开展)

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昨天上午分组审议慈善法草案。

——4大看点读懂慈善法草案

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昨天上午分组审议慈善法草案。作为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法律,慈善法草案引起了委员们的高度关注。困难求助最好与有资质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单位无权强制摊派捐款、承诺捐款不兑现可能会受到法院追缴……慈善法带来的新观念引起来委员们的热议。在社会科学界组别中,委员们甚至不放过中间休息的时间,三三两两在座位上、走廊里展开热烈讨论。

专家解读

阚珂: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牵头制定慈善法草案。

王名: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

1 遇到困难如何求助筹款才是合法的呢?

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

【法律草案】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此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还可能面临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阚珂:慈善法更多考虑的是引导通过慈善组织来做慈善活动。个人募捐没有规范的管理,募捐的财产和个人财产也很难划分清楚,不便于监督管理。

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执行主任黎颖露: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或者近亲属在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应该认定为个人求助行为,法律草案不禁止。而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出台后,无论是不是公众人物,只要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都属于违法行为。

王名:经常性、群体性地开展募捐,最好是成立慈善组织。慈善法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或者认定之日起就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定向募捐。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的资格。门槛并不高。

2 被单位强制摊派捐款咋办?

单位将被警告,并责令退还违法募捐财产

【法律草案】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王名:慈善法很重要的原则是慈善不能受到公权力的强制,也不能受到企业、市场的强制。希望企业和政府部门摊派捐款都能切实纳入慈善法进行规范的范畴。政府方面将设立举报和受理机制,未来需要民政部门建立有效的回应机制。我特别主张慈善的举报受理系统能结合移动互联技术,使举报更快更有效地受理。例如群众发个短信发个微信进行举报,政府在短时间内回应。

阚珂:慈善不能摊派。要按照慈善自愿的原则,大家自愿捐款。

3 有人承诺捐款却不兑现,怎么办?

可能会收到法院的支付令或起诉书

【法律草案】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在两种情形下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1)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2)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包括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救助自然灾害等公益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王名:这个条例相当于可以追缴承诺捐款,只要有公开承诺,或者是签了协议,都可以追缴,具体是由法院执行。

4 捐款如何避免被挪用、侵占?

慈善组织应定期公开信息,捐赠人有权查询

【法律草案】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使用情况。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或者募捐方案的,如果当中有违法所得,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王名:慈善法出台以前,对于慈善组织公布捐款情况、公布频率,没有规定。慈善法等于把这些方面规范起来。已经存在的慈善机构在慈善法出台后要适应要求,进行自我调整。选择不公开的,风险要自己承担,我们就不把你定义为慈善组织、慈善活动。

政协委员谈慈善法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饶戈平:

对于慈善工作者贪污挪用慈善款要严于处罚,应该明确这种行为触犯刑律,刑法典也要做相应调整,加大对于这类违法活动的处罚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委成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张泓铭:

对于事实上存在的非慈善组织应该有更明确的说法。各种各类的机构,比如说社科院的工会,每年发起一个募捐活动,募捐的钱资助生大病的群体。这种活动就不是一种纯粹的工会活动,而是带有明确的慈善意义上的行为。工会是否纳入慈善组织要搞清楚。另外,要明确界定机构内非慈善组织能否在机构进行慈善活动。

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文联副主席张西南:

慈善法的出台对于有序健康保障中国慈善发展有很大意义。慈善法出台后,要防止慈善组织满天飞,混乱募捐。在慈善法草案中,对于慈善组织自身接受慈善募捐没有做规定。另外,外国慈善组织对于中国慈善组织的捐赠,该怎么来处理,能不能接受,怎么接受,需要履行什么程序?要明确,或者要有附则、细则。对领导干部或政府部门退休人员出任慈善组织负责人,也要有一定的规定。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研究员黄梅:

慈善法对于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给了很多鼓励措施。但是,对于一些受限制的产业参加慈善捐赠,要把关活动、受赠物的冠名权。例如烟草企业是不能做广告的,就要防止他们在捐赠希望小学时进行冠名,做了变相的广告,宣扬不好的价值。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朱孝清:

建议慈善组织每年向民政部门提交工作报告以外,还要上报财务报表留待审查。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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