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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观察 | “永光谬论”,还是“永光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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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yi020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17-9-26 13: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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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觞于英国的社会企业,近年来在两岸三地掀起一股热潮。

      但不论是大陆本土,抑或是香港和台湾地区,社会企业一词仅停留于学界的探讨和公益界的草封,并无法律上的认定或行政上的依据。业界对于社会企业概念的认定莫衷一是,徐永光先生的一本《公益向右商业向左》更是掀起了公益界的左右之争。按照永光先生的解释,公益向右,右边偏重于经济效益;商业向左,左边偏重于社会效益。公益和商业的日益跨界,中间的分界日益模糊,这就是社会企业出现的背景。

康晓光先生的书评,将永光先生所倡导社企之论归纳为“永光谬论”而斥之。两位先生的大作我都通读了一遍,高度概括一下的话:

“左”是公益,强调的是公平公正;“右”是商业,关注的是效率效益。

      永光先生并未说“左”不好,而是说在运作方式上可以向“右”一点,讲的是方式。晓光先生基本上在论证“左”没什么不好,倒是“右”很多不好,讲得是本体。一个站在实践前沿提出了改进公益实践效率的一种可能方案;一个倨于书桌之后,多从道义和字面上把商业和公益对立起来而批驳之,这本不是一个议题上的对话,更注定其是一场没有胜负的辩论。
      永光先生书中对问题的剖析和对公益行业的观点我都认同,但是看起来好像社会企业才能救公益这一点,我无论如何不能苟同;晓光先生的批驳,从人性利己利他这一千年无定论的命题,以一而贯之全文,似乎站在公益的高地上,在社会问题解决中,唱衰商业,这更是我要反对的。

      永光先生本书出台的背景,是看到了公益组织解决社会问题的失灵之处,又看到了一些新形式的商业模式,进而才把这些模式认定为社会企业模式而推崇备至。但是永光先生的谬误不在于晓光先生批驳的“永光谬误”,而是社会企业概念和实际操作上的“永光悖论”。
      永光先生书中引用浙江一位企业家的话说,所有社会问题中都蕴含商机,这是没有错的。但有这样两个问题一是这个商机的市场容量是否足够大;二是这个市场的消费者支付意愿是否足以使企业获得利润。
      满足这两条,商业行为就可以解决这样的问题,不需要所谓社会企业的存在。如果上述两条其中一条无法满足,这个市场上就不会有商业行为,社会企业更不可能生存下去,因为没有利润——社会企业仍然是企业,无论在实际操作上它是否以社会目标为第一任务。
这就产生了我定义的“永光悖论”,社会问题中蕴含的商机足够好,就不需要所谓的社会企业;社会问题中蕴含的商机不足以养活一个企业,社会企业更无立足之地,只有公益项目或政府提供补贴才能解决。

      那么,对于一个即有的社会问题,如果市场容量小或者用户支付意愿和能力与市场价格有差距,既然社会企业不能立足,那么我们怎么解决这个社会问题?我的回答是,要么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这部分社会需求被纳入政府提供的全民社会福利;或者,在现行条件下,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公益机构募款,来填平弱势群体支付能力与商品市场价格之间的价差。无论从概念上或者是实践上,社会企业都没有存在的必要。这一点可能不好理解,但是从下面我举的白内障手术和农民工子女早教这两个案例中可以获得启示,这两个案例足以说明为什么社会企业是一个伪命题。
我去年接触了两个案例,都是企业行为来申请公益项目资金(永光先生书中也有类似的案例)。


      一个是东北的眼科专科医院,他们成立了基金会,申请公益项目资金为贫困白内障病人免费做手术;一个是广东的早教机构,申请公益项目资金为农民工子女做早教服务。这两个案例的共同之处在于,他们都是在商业活动中,发现了一些有需求但是没有支付能力的弱势群体。商业是需要盈利的,在这部分人身上企业赚不到钱,因为他们支付不起或者没有支付意愿。

      因此前者成立了基金会,后者设立了公益项目,以此为这部分人筹款。如果能筹到款,他们的商业部分再为这个群体服务。但是这两家机构没有声称自己是社会企业,我相信他们在筹款时也会极力将社会企业与企业划清界限。

      这种行为,其实质是商业活动中以公益元素为载体的变相营销手段。尽管如此,在目前的这种情况下,我对此行为并无抵触之感。首先是因为他们也是解决了一部分社会问题,其次是如果公益组织运作这样项目的话,成本更高,效果会更差:因为没有一家公益组织具备白内障手术的条件或者早教的专业技能,他们要服务这个群体的话,一定要找专业的合作机构,这样一来,成本倒反而更高。

      这似乎可以说明,如果社会问题能够商业化(或者,更贴切的说,市场化)运行,就没必要成立社会企业,无能力支付价格的弱势群体有政府或者公益组织买单即可;如果社会问题不能商业化运行,又没有政府补贴的话,那么从无能力支付价格的弱势群体入手的公益组织也绝不可能转化为社会企业,因为入不敷出。

商业界没必要炒作社企概念,因为不产生利润。

      那么行文至此,我们公益人要自问一句:学届热炒社企概念是为了研究经费,我们公益界炒作社企是为了什么?我认为无非是为了政策上的倾斜,从而获得税收减免、政府补贴等好处。

      但是,政府本来对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等都有各种的补贴和奖励以及税收等各方面的优惠,那它为什么还要另外定义社会企业?我觉得这是没有必要的事情,只能增加行政运作成本。总结下来,永光先生的意思,我揣测,实际上是用商业的手段来提高公益项目的运行效率。但是冠之以社会企业这个名字,就容易误导公众。商业就是商业,公益就是公益。两者的跨界交融似乎在发生,但是本质上,一个是以实现经济利益为目标,一个是以社会利益为考量标准,这两者的目标和方向无法调和,也决定了他们无法在社会企业这一名称上媾和,从而注定了永光先生的社会企业也只能是一厢情愿而已。

      如果说永光先生推崇的是商业的运行手段和效率的话,那么他没注意到公益组织并非不使用商业手段。

      在永光先生《公益市场化刍议》一文中(此文在书中亦有出现)极力倡导公益的市场化,让无形之手配置公益资源。这我是非常认可的,但是永光先生没有提及的是,这个市场化的运行,是以价格的形式为基础的。因为有价格,才能产生利润。因为企业的延续以利润为基础,所以企业的各种管理手段和管理制度是以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为基础。

      而公益组织,在基因上不以逐利为目的,从而决定了它在机构运作和人员激励管理上的低效率。且在公益项目上的免费模式,决定了它无法辨别哪些是真正的需求,因为只有受益人愿意支付一定的价格,那才说明他们是真的需要这种服务。

      但即使这样,公益组织也并非不使用商业手段来进行机构和项目管理。

      追求社会目标的实现只能是公益机构的使命和远景,但在机构管理层面,公益组织虽然不以追求利润为惟一目的,但是它必须有管理费的盈余才能生存下去。我非常认同永光先生所讲的:“公益确实是社会利益至上,但不要以为做公益就比别人崇高”。

      首先,公益机构的管理如果不以管理费的盈余(说法不准确,叫利润好像不妥,实际上跟利润是一个性质)为手段,从而实现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那么这样的公益组织是没有未来的。这是机构之“私”,但是这种“私”成就了更大的“公”。

      其次,在机构的内部管理层面上,这是商业与公益最大的差别之处,也是公益低于商业效率的原因:不能分红,难以以经济利益为手段对员工进行考核与激励;最后是项目的管理层面。

      在这个层面上,虽然项目是以目标人群的需求满足为目的,但是这个社会目标的实现,仍然要考量项目的运作成本。
      永光先生的《公益向右商业向左》》更像是一个心灵鸡汤,它告诉你未来很美好,但是需要你自己去努力,并且他也没告诉你怎样努力。他在书中只是提供了一个方向,列举了很多案例,但他并没有告诉公益人应该如何去达到这个目标,仅以社会企业敷衍之。


来源:公益慈善学园
作者 | 中原刀客编辑 | 高芷彤校对 | 梧枝,周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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