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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奖励拾金不昧在于正视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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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志社工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15-10-15 09: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日前通过的新版《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有一条颇为引人注目,那就是明确: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任何举措都难免众说纷纭,何况貌似挑战了传统“三观”的那些?有一种观点就认为,拾金不昧本是应该大力推崇的优良道德品质,如果用金钱奖励是一种倒退。此言貌似有些道理,但非此即彼的思维,也有片面理解的嫌疑。

  捡到财物而上交,如今叫做拾金不昧,从前叫做路不拾遗。“国无盗贼,道不拾遗。”韩非子的观点,代表了古人心目中的一种理想社会状态。《史记》中说,孔子56岁的时候才当上官,在鲁国干了三个月的大司寇,“行摄相事”。就是在这么短暂的时间内,孔子干得仍然很有成绩,杀少正卯一类的大是大非问题这里不去理会,成绩之一就是鲁国做到了“涂不拾遗”。举凡“路不”“道不”与“涂不”,表达的都是同一个意思:东西掉在路上,不是自己的就不会据为己有。毫无疑问,这是一种相当良好的社会风气。理想社会中的理想道德,是“拾金”之后人人能够自然而然地“不昧”,问题在于理想社会在任何时候恐怕都只是一个愿景,一个努力方向,实在是因为现实社会毕竟有其现实的一面。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有点儿年纪的人对这首儿歌都耳熟能详。必须承认的是,世易时移,这种情况已经非常乏见了。记得前些年曾经讨论过究竟地上掉了多少钱,一块两块还是五块十块,人们才肯去捡起的话题。讨论这个话题其实没什么实质意义,因为分币还在流通、还具备一定购买力的时候,歌词也只是一种比喻,表达的核心意思无疑是拾金不昧,跟究竟掉多少并没有半毛钱的关系。拾金不昧还是拾金而昧,理论上是个无须探讨的问题,欲昧或已昧的人,也会像贪官讲廉政一样出口成章,不能靠说得好,究竟如何须由事实来检验。比方前几天,吉林长春某位先生在银行取出两万多现金准备去看望医院的朋友,路上不慎掉落;在他身后几米远的一个买菜大妈淡定地全部捡走,整个过程仅仅几十秒时间。这一切,逃过了人眼却没有逃过“天眼”——监控视频。这就是拾金而昧者。这种例子并非个别,现在的搜索功能很强大了,搜一搜可以发现,拾金而昧者的新闻数量不让拾金不昧者的新闻数量。当然,这只是感觉上,真实状况还要由专业人士借助大数据来进行分析才能定论。

  失主就在自己的面前,提个醒就可与道德为伍,且这种提醒远非“挟太山以超北海之类”;明目张胆地昧为己有,就是德行的欠缺了。道德与缺德之间,可能是一念之间的事,也可能是“习惯成自然”。社会既然存在诸如此类的因子,远未达到“路不”“道不”或“涂不”拾遗的理想状态,对拾金不昧予以一定的奖励,至少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并且我们看到,广州市的《管理规定》也不是捡了就奖,而是“无人认领”的那些财物。这一点大家一定得弄清楚,否则捡了钱物的人就要抽水百分之十,不仅达不到领奖的目的,而且也歪曲了《管理规定》的本意。

  拾金不昧,在任何时代都势必能够赢得道德褒奖,但与此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回报,以当下的社会现实来衡量尽在情理之中。如同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骆振辉所言,有一些人拾获了物品千方百计找到失主,耗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符合情理之事由法理来肯定,未尝不是正视社会现实的一种表现。(潮 白)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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