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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社工等要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五部门印发重要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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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yi020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23-12-28 10: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近日,民政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健康监测、及早开展有效关爱、畅通转介诊疗通道、强化跟进服务帮扶、健全心理健康服务阵地等六项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要求,综合运用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监测、及早有效关爱、畅通转介诊疗、强化跟进服务等多方面举措,协调组织教师、儿童主任、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精神科医师和儿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多方面力量,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提升关爱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通过引入专业社会力量等多种途径,针对机构内儿童身心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儿童主任、儿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作用,为有需求的儿童分类制订心理关爱方案,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帮扶服务。

对患有精神障碍且经过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困境儿童,出院回归社区、学校后,各地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动员学校教师、儿童主任、儿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与困境儿童建立结对关爱服务关系,开展定期随访、跟踪服务,在家庭探访、咨询服务、爱心帮扶等方面,给予精准关爱服务,努力为困境儿童创造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的环境和条件。

有条件的地方要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教育机构、城乡儿童之家、少年宫、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民政服务站(社工站)、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等机构或场所,协同搭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平台,提供有效的心理健康关爱指导和咨询服务。

《指导意见》还提出,各地要加强对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机构或场所工作人员,以及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儿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心理健康业务培训,提升其对儿童心理问题识别、引导和关爱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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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内容见《指导意见》全文

民政部 教育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

关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健康委、团委、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团委、妇联: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不断完善、水平显著提高。但是,一些困境儿童由于受成长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面临心理健康问题,其中,一些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由于缺乏陪伴或难以适应流入地生活等原因,更容易出现心理健康问题,迫切需要加强关心关爱。为进一步做好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把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强化关爱服务措施,提升关爱服务水平,更好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困境儿童身心健康全面发展需求,在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家庭监护、教育医疗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
坚持系统治理。立足现阶段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实际,将解决困境儿童现实困难与促进困境儿童全面发展相结合,将满足困境儿童身心健康迫切需求与长远制度建设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新时代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体系。
坚持统筹施策。综合运用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监测、及早有效关爱、畅通转介诊疗、强化跟进服务等多方面举措,协调组织教师、儿童主任、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精神科医师和儿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多方面力量,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提升关爱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坚持精准关爱。研究困境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重点聚焦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中的困境儿童,及时发现掌握心理健康状况和实际需求,分人分类制定方案,提供具有针对性、有效性、个性化的关爱服务。
(三)总体目标。
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家庭尽责、社会参与,服务主体多元、服务方式多样、转介衔接顺畅的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格局,全面提升困境儿童心理健康水平和身心健康素质,帮助困境儿童养成自尊自信、乐观向上的性格品质和不屈不挠的心理意志,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主要内容

(一)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各地教育、民政等部门在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时,要重点研究困境儿童面临的特殊困难和心理问题,重点关注困境儿童心理需求,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鼓励学校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选配有爱心有经验的心理教师或思政课教师作为成长导师,安排品学兼优的学生结为互助伙伴。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通过引入专业社会力量等多种途径,针对机构内儿童身心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各地民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利用入户走访、主题活动、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等时机,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心理健康常识普及,并主动与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交流儿童身心发展情况,引导他们密切关注儿童心理健康,更好履行家庭监护职责和子女心理健康第一责任人责任,助力儿童塑造健康心理,提高应对挫折的能力。
(二)开展心理健康监测。学校要引导有需要的困境儿童主动接受心理健康测评,掌握心理健康测评情况,加强关心关爱。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定期对机构内儿童进行心理健康测评,并加强对测评结果的分析,相关测评情况应当及时纳入儿童个人档案。托育机构、社区教育机构、儿童活动中心、少年宫等机构或场所工作人员要及时关注儿童心理健康状况。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结合日常工作,可以通过定期家访、谈心谈话、问卷调查等方式,重点关注儿童面临学业压力、经济困难、家庭变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发现困境儿童心理异常的,及时与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沟通。
(三)及早开展有效关爱。各地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引导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掌握一定心理健康教育方法,加强亲情陪伴、情感关怀,以积极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影响儿童,疏导化解儿童的负面情绪。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儿童主任、儿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作用,为有需求的儿童分类制定心理关爱方案,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帮扶服务。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密切家校合作,关注儿童在校表现,组织心理健康教师等提供有针对性的辅导和关爱,帮助他们增强同伴支持,融洽师生关系,更好融入校园和社会。各地民政部门要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为机构内儿童提供关爱帮扶。
(四)畅通转介诊疗通道。困境儿童可能存在心理异常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和学校可以引导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社会心理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寻求专业帮助。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协同配合,畅通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对于民政部门监护的困境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与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畅通困境儿童心理咨询、就诊通道,确保有需求的困境儿童能够得到及时诊断、及时治疗。医疗卫生机构的心理治疗师、精神科医师等对于就诊的困境儿童,应当提供规范诊疗服务。
(五)强化跟进服务帮扶。对患有精神障碍且经过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困境儿童,出院回归社区、学校后,各地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动员学校教师、儿童主任、儿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与困境儿童建立结对关爱服务关系,开展定期随访、跟踪服务,在家庭探访、咨询服务、爱心帮扶等方面,给予精准关爱服务,努力为困境儿童创造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的环境和条件。
(六)健全心理健康服务阵地。有条件的地方要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教育机构、城乡儿童之家、少年宫、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民政服务站(社工站)、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等机构或场所,协同搭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平台,提供有效的心理健康关爱指导和咨询服务。要发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专业优势,提高专业服务能力。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作用,加强儿童精神专科和心理咨询门诊建设,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置心理咨询室,拓展服务内容,增强服务能力,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提供专业关爱服务。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支持,推动将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相关工作。相关部门要密切沟通配合,推动关爱服务对象范围向有需要的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拓展。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对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机构或场所工作人员,以及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儿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心理健康业务培训,提升其对儿童心理问题识别、引导和关爱服务能力。各地民政部门要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及其他有需要的社会儿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加强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宣传,采取多种形式,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儿童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挖掘正面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工作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提升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水平。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民政部 教育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2023年10月26日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中国社会工作,转载请注明来源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中国社会工作」,搜索「china_socialwork」即可关注,[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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