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离公益目的,以眼前‘需求’、绩效为导向,看似急人所急,但经过时间洗礼,反而起落无常,甚至让公益事业承受灭顶之灾。
由于大病患儿近千万救命款被卷走,柯某孝和中华儿慈会“9958”项目被聚焦,随着媒体不断深入追击,大病救助的“返款”式募捐等深层问题渐浮出水面。有人认为,此次事件的影响或超2011年“郭美美”事件。为何会这样说呢?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折射出的问题却层次深远。由浅及深剖析开,至少可以区分四个层次看待。第一个层次,诈骗案件。患儿家长钱汇入柯某孝私人账户,不知去向。这一层次其实事理简单,很清楚是刑事案件,柯某孝已向警方自首,民政部也入驻儿慈会对该机构开展全面调查,等事实清楚做具体判断即可。第二个层次,“返款”式募捐。事实上,假如款项未出问题,患儿家长如期得到“返款”,一切“平安无事”。这才是真正值得剖析的核心问题所在——这种“常态”正常吗?诈骗是一个偶然,但诈骗成行的偶然性,依存于某种在运行着的“常态”之必然性。如受骗家长说,如果不是一直运行良好的“信任”前提,也不会把钱打到一个私人账户上。这种“常态”,就是“返款”式募捐,即以不低于出资额的返款为承诺,动员出资人投入“捐赠”资金流。简言之,以慈善捐赠的形式,实现投资回报的目的。从媒体报道出的信息来看,“返款”式募捐现象存在已久。不仅“9558”项目,不仅在儿慈会,早在2020年前,甚至早于2017年,已经出现过被骗案例。方德瑞信负责人叶盈回顾,让公益项目受益人自己出资、获取返款收益的情况在2015年腾讯“99公益日”出现之前就有,返款收益的来源多样,包括公益配捐、广告引流,甚至商业运作或金融操作。只不过“99公益日”配捐资金量大,成为返款收益的重要来源,才使得“返款”式募捐凸显出来。首先必须明确,“返款”式募捐不是公益,而是以公益资金为获利来源开发的投资理财手段,是违背公益目的、危害公益事业的。所谓“返款”,即甲方以一笔以增值为目的的资金交给乙方,乙方承诺增值回报,最后以指定时间内兑现本金及其增值返还为终结。“在未来可预期时间内获得利润或资金增值”,是典型的“投资”定义。可见,“返款”式募捐,其过程明确是投资理财,甲方即出资人,乙方即理财者。而公益捐赠的定义是“基于公益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返款”式募捐中没有公益捐赠过程。既然不是一种公益模式,为什么“返款”式募捐在公益场中存在了这么久呢?第一,包装的模式,使得公益与投资理财属性难以识别。这一过程在实际运作中常以“配捐”来指称,甚至事发后很多人还认为是“配捐”问题。事实上,“配捐”是指一方捐赠、另一方随之捐赠的公益行为。而在“返款”式募捐中,真实的捐赠过程根本没有发生,是以假借的“捐赠”名义或形式,套取真实捐赠者的资金,“配捐”在此模式中的角色是被骗对象,模式的问题不是配捐,而是“返款”,或“套捐”。从媒体报道出的细节,有“配捐群”,群里有“老师”,公布“额度”、有限名额,家长受邀请加入、接龙报名、以自有资金“捐赠”或发起“一起捐”,达成额度指标才能返款、活动结束提供发票“核销”。老师还会宣传“配捐”激励政策,提醒家长在“高配”期的冲刺策略、提前给亲朋好友转账以多人次“配捐”,“非配”时获满非限激励金不必再捐等。这种在公益模块中包装的私人收益,对于普通参与者很难识别其属性、问题。但将一个投资过程包装成公益募捐模式,是存在对家长欺骗、误导责任的。第二,与包装的模式相关联,必定有暗箱操作的过程。一个运作正规的公益模式,捐赠方与受益方是无法形成利益匹配的,如《慈善法》第四十条规定“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因而,捐赠人与受益人形成一对一利益返还关联,这个“闭环”只要能够连上,一定意味公益运作环节中出了问题。如当事人描述,资金是“经过一定程序”可以“连本带利”回来。所谓“一定程序”,则不是正规公益程序,只能是暗箱操作过程。虽然以资金增值回报为参与动机,投入资金额高达几万甚至几十万,出资人与理财方却没有任何契约、协议、规章等法律权利保障凭据,倘若资金不是直接汇入慈善组织账户,连捐赠票据也不能获得。报道出的信息包括私人账户入账、层层转账、“分拆”刷单、以孩子名字命名“一起捐”记录自筹额和配捐额以分配后期返款、家长提供票据“核销”、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将家长资金商业打款公益广告引流等。可见,仅就投资理财功能而言,它也是完全没有法律保障的地下交易,在监管视线之外,依赖于熟人信任,出资人本身就置身于高风险境地。发生返款失败,不是柯某孝,也会其他人,今朝明夕而已。媒体披露,柯某孝甚至未必是有意卷款逃走,他从普通患儿家长凭资金动员能力成为代理人,平时的角色就包括挪借填补投资风险,似乎这次努力失败了,血本无归。第三,真实的受益人需求,或许是最基础和最关键的模式存在依据。虽然不符合公益要求,虽为高风险无保障的暗箱操作,“返款”式募捐之所以仍然存在,与各方人们的认知观念有很大关系。《三联生活周刊》称之“在行业内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对于大病患儿家长而言,时刻面临急迫的资金压力,金钱背后就是孩子的生命,哪怕能见到一两千元也是好的,任何可能的机会都不愿放弃、不敢不抓。有的公益人不愿意捅破这层窗户纸,是不忍心,大病救助已经穷尽途径、资源越来越少,没有套捐,就没有资金,难道看着患儿绝望、等死吗?有时配捐方知道了也宁可接受。公众更有不少人表示理解,“病患是公益救助对象,自捐自用获取配捐也无可厚非”。甚至,披露实情者得承受病友威胁和辱骂的压力:曝光了,堵了快速获取资金增值的路径,不是给求助者雪上加霜吗?“返款”、套捐,不公益,但有需要,有实用性。那么,它应该存在吗?我在很多场合问过人们一个思想实验:一个人有很多钱,另一个人穷困且生命需要救助,那么把富人的钱抢或偷过来帮助那个穷人,你认为做得对吗?我听过很多人会犹豫:“听起来这个抢或偷没有那么不正义了。”这触及每个人的观念认知或价值序。权利优先,还是用益优先?权利是一个普遍性的规则,例如每个人的生命、财产不受他人侵犯;用益总是场景性的、特定人的归属,比如我吃到这个面包,满足我抵抗饥饿的需求。问题是,以侵犯或放弃权利获得的用益,真的是帮助受益人吗?我们来解析一下“返款”模式,看上去似乎是患儿家长“解燃眉之急”的一个快速资金增值渠道,比如投入5万、一个月收回5.2万。但如果放到“公益”目的中,患儿本来是公益救助对象,如果符合公益救助审核标准,他本来是应该获得全额免费资助的,而现在只收获了自己出资的投资回报中一定比例分成;这个投资回报或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相比同回报率的正规理财产品,肯定是风险更高的,可能类似地下钱庄的风险回报。由于很多情况不是患儿家长直接捐赠慈善组织账户,而是家长转资金到个人账户;甚或可能经地方合作伙伴及多层代理,慈善组织拨救助款给患儿。这两条平行线中就有很多操作可能,比如可能本来5.2万元救助款就来自于一独立捐赠的项目执行,家长却以为是自己出资的“返款”,实际只是白白将自己的5万资金送入了某人腰包而已。如果不因需求急切而放弃公益价值,坚守公益目的,会发生什么不同呢?公益目的是指受益对象是非特定受益人。实际惠及的具体受益人,是按照一定普遍性标准选择出来的。比如有100个受助需求,公益资金只能满足10个名额,那么最后实际的10个受助人,是最符合一定公益标准的,比如最贫困的、最紧急的、救助可能最大的、先来报名的,等等;相对而言,“返款”模式最后选出的10个受助者,是最有出资能力的、最能带来资金流的、获取配捐资金越多的。故而,偏离公益目的,并不是真的解决迫切问题,而是以扭曲偏离公益的标准选择了受助者,同时意味挤出了原本更符合公益救助原则的受助人。有人会说,套捐是“做大蛋糕”,给更多人救助机会,但欺骗套得的钱不是蛋糕,是毒酒,把公益做投资增值手段是饮鸩止渴。不过几年时间,现实运作情况,并不是病患家庭感到有了更多“额外”救助机会,反是变成自己申请基金会无法通过,必须接受中间人管理、接受抽取执行费或行政管理费,越来越“卷”入自己作为出资人的“返款”模式;同时,多次被骗事件显示,“返款”的风险巨大,暗箱操作导致出现各种寻“租”空间。患儿不仅个人隐私无法保障,成为筹款故事出演人、“客户资源”,以致出现“抢孩子”场面;返款时,不过点滴小利,一次诈骗或资金链断裂,就是本金无归,无异于划断“生命线”。无论是受益人变为出资人,还是公益捐赠者被转移公益意图,或者慈善组织偏离公益目的成为金融工具,他们都是“返款”式募捐的受害者,而不是受益人。公益人当知,偏离公益目的的任何操作,不能增进公益价值,最终一定伤及而不是惠及受益人。第三个层次,个案筹款模式。公益组织以“个案打包”模式进行筹款,可不可以?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更有争议。一个事实是:在当前中国,为特定个案筹款,比为不特定受益人的公益项目、议题或价值筹款,更为容易。公众不相信公益组织(特别是郭美美事件之后,或许柯某孝事件后会更甚了),也不了解公益组织,更愿意捐给有名有姓有故事的求助个人。这是公益生态不成熟的表现,但中国目前就是处在这样的公益阶段,这就是现实。那么,如果个案筹款能筹得更多资源,公益组织要不要做?能不能做?方德瑞信2018年公益筹款人大会上,召集大病救助基金会和平台闭门会议,讨论个案筹款模式的风险。大家对风险有共识,但对怎么办认知不一致。认可者说,既然更有效,为什么不做?况且已经激发起家长自筹的参与动力。反对者认为,这是公益机构把责任转嫁给已经处于困境中的个体,也只能是其人脉的变现,不可持久。明确的是,特定个案筹款不符合公益目的。公益的受益对象必须是非特定众数。特定个案筹款属于个人求助,如水滴筹、轻松筹等平台所提供服务。如果有利于筹得更多款,帮到受益人,公益目的有那么重要吗?我们必须看到,放弃或偏离公益目的,使公益退回到个人求助层面,至少从三个方面失去了公益所特有的价值和专业性:其一,不能实现全面的受益人目的。其隐私无法得到隐匿和保护,各种挑选理由可能伤害生命平等的尊严;其二,极易形成自己捐给自己、套捐的“返款”模式,违背《慈善法》不得指定利益相关人的规定,二者关联只隔一步之遥;其三,公益只能化解为资金救助,而失去联合行动和公共福祉提升的意义,比如通过专业咨询、准确寻医、用药互助等方式形成患者联盟,共同降低成本,以及通过政策倡导,发出群体声音等。这些都是公益组织比个案救助能在更高维度实现受益人目的的特有意义。返回个案筹款,其实是降维的举措。需要区分,以具体个案形象或故事筹款不都是个案筹款。如“希望工程”经典的大眼睛女孩,她是受益人,但募集资金并不只惠及于她,她是救助孩子群体的形象代言。“一元买画”是近年的成功案例,通过一幅幅儿童画作进行筹款,但“买画”资金不是给到该画作者,而是给到公益机构开展公益项目。当时该模式还引发质疑,捐赠者质疑上海艺途公益基金会(WABC)“侵吞”了给画作儿童的资金。其实该模式才恰是正常的公益募捐,无论是否以案例为窗口,捐赠资金都不对应到特定受益人,而是支持公益目的。当然,使用个案需要以知情同意、版权授权、公益捐赠和支出公开、信息不误导捐赠人等为前提。第四个层次,大病救助怎么办?公益组织能做什么?大病家庭的求助之路,被形容为“有限的希望、无底的金钱投入”,以维系生息。即便中产,也很容易变赤贫。这种量大而急切的现实需求,是大病救助领域筹资乱象层出不穷的基础。也是明知经济和伦理风险,违背公益目的之模式依然运作的存在“合理性”。整治大病救助筹款,受益人和公益界都有顾虑:大病家庭已经面临筹款渠道不断收窄、平台配捐比率降低、捐赠意愿下降、公益机构退场等困境,再整治会让这些家庭处境更加艰难。更有担心将之反推向地下钱庄和高利贷的深渊。在思考公益组织怎么做的时候,必须正视一个前提:在大病医疗领域,公益救助永远是一个非常小的部分,而且也不应该成为主体。大病家庭的困境,一定需要多元机制的解决,包括国家的国民医疗体系、私益的商业保险、共益的互助保险、公益的事业倡导和受益人服务、家庭自身的帮助和个人求助。其中,普惠性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体系,各种互助性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应是主要机制;公益部门的应有职责,是推进系统性解决方案、增进公共利益;个案救助和个人求助,如“事后避孕药”,公益的目标是让它不再被需要,而不是做大做强。水滴筹发起人沈鹏讲过他的发心,水滴本意是做成私益(水滴保)、共益(水滴互助)、公益(水滴筹)三联体系,他的梦想是每个人有负担得起的医疗保险,从而有一份可预期的自我尊严的保障,有彼此互助的救助机制,直到救急性的个人求助板块不再被需求、枯死为荣。目前看,互助板块先被政策叫停了,商业板块上市惹无数人骂,倒是个人求助的水滴筹风生水起、越来越大,平台骑虎难下想恢复正常收费模式都难。公益该做什么呢?如果自降维度退回个案筹款,更可能出现的不是因体量做大就改变杯水车薪的局面,反而如前面看到公益的“内卷”,不能发挥出公益的独特力量,并滋生寻租空间,累及公益信任,减损公益事业的价值。公益组织只有锁定公益目的,才可能找到升维的解决路径。第一个层面,基于非特定对象募款,开展个案救助,非特定对象募款成效可能不及现在的体量,但对帮到的个案就是真实的、公平的、有持续累积效应的,亦避免了可能将其反噬的灭顶风险。第二个层面,在群体层面开展大病救助机制的推进,例如有组织做专病病友联盟,汇聚专业信息,提供就诊支持,以提高救治效率和节省成本;还有做医疗保险出资模式探索,作为试验田推进政社共担,这些都是不能化约为个人层面的公益独特价值。第三个层面,倡导性工作,促进大病医疗的各责任主体,共同产生系统性解决方案,例如,互益机制为什么丧失?商业保险能不能让更多人承担得起?公平性的国民医疗保险如何成为可能?锚定公益目的,是公益行业的正确方向。它的确比个案筹款更难,成效也不如募捐数额那么显见,但它才是公益的真实价值。面向公益目的,当时间足够长,公益之效一定能呈现;而假如离开公益目的,以眼前“需求”、绩效为导向,看似急人所急,经过时间洗礼,反而起落无常,甚至让公益事业承受灭顶之灾。柯某孝“返款”失败,让一种不正常的“常态”曝光。希望事件对公益事业而言,不是“切割”偶然、恢复“常态”,而是将之作为深刻反思,回归公益目的的契机。好的公益在时间里,不必马上看见“多少”,但必然朝向对的价值、可持可积的方向。为了公益目的,方向总在效率之先。(作者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中国慈善家杂志」,搜索「cnscsj」即可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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