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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有风险?创新社工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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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yi020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17-4-26 22:4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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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迅速壮大,规模总量已达76万,其中持证社工近30万,社工机构已逾6600家。根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到2020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将达145万,社工机构数量也必将迅速增长。专业社工服务的领域也逐步扩大,逐渐包含了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婚姻家庭、残障康复、教育辅导等。

    随着社会工作的发展,其对服务对象、第三方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不可避免地产生外部性问题。如何应对其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问题?这既需要社工及社工机构予以应对,又需要创新并应用社工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予以解决,进而保障社会工作良性发展。

  经济学中的外部性是指一个行为可能在市场交易之外有助于或有损于其他人的利益。尽管社会工作遵循“助人自助”的专业价值观(主要是“助人”),且相关社工机构也属于非营利组织,但社工及社工机构在社会服务及社会管理领域中,运用的是其专业知识、技能以及方法开展工作,要达到的目标是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及有效解决社会问题,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这就决定了社工行为具有外部性,并有可能产生负外部性,也就是社工及社工机构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可能会使他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社工及社工机构服务的负外部性可能是其故意造成的,也可能是因过失、意外、能力不足或者其他非自身因素造成的。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或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再或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当社工或社工机构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出现负外部性或侵权行为时,基于社工或社工机构故意行为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应当由该社工或社工机构负责赔偿,甚至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但如果是由于该社工或社工机构的过失、意外、能力不足或者其他非因社工自身因素造成的,也可能基于其专业性等因素完全由社工或其机构承担责任。

  我国社工服务日益增多,社会工作事业处在发展期,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专业技能要求及培训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尽管我国并未发生大量社工及社工机构因提供服务承担侵权责任的事件,但从社工及社工机构本身来看,可能面临五种风险:

一是行为责任风险,指社工及社工机构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服务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或超出委托方委托的工作范围,造成服务对象或第三方的损失;

二是专业技能风险,指因当前大多数社工及社工机构服务技能有待进一步成熟,社工服务可能造成服务对象或第三方损失;

三是资源风险,指依靠现有技能、方法和链接的资源,社工及社工机构提供的某些社会服务,无法保证服务对象的所有问题都能被及时发现或解决,并由此可能对服务对象或第三方造成不良影响;

四是管理风险,指因当前大多数社工机构处于成长期、管理机制有待健全,少数社工的失误可能导致整个社会服务工作出现不足;
五是职业道德风险,指虽然国家和各地社工规范都对社工及社工机构职业道德有较高要求,但仍有部分社工及社工机构敷衍了事,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服务对象和第三方利益。

    众所周知,我国社工待遇普遍较低,社工机构规模普遍较小、资产偏少,目前我国社工机构成立的注册资金要求为3万元以上,因此无论是社工还是机构抵御经营风险、承担责任的能力较为有限。一旦侵权行为发生,作为社工或社工机构的侵权人不具备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即使受到法律的制裁,被侵权人仍无法得到应有赔偿。面对上述风险,应借鉴其他行业责任风险的规避或降低风险的方法,其中吸收并采用职业责任保险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方法。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基于工作原因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该保险可以有效助力社工及社工机构抵御可能遇到的职业责任风险。

  第一,社工职业责任保险能够满足社工及社工机构、被侵权人双方的需求。社工职业责任保险通过大量投保整合社会力量以分散社工及社工机构的赔偿责任,进而分散社工及社工机构的意外风险;同时,又为被侵权人获取应得经济赔偿提供坚实的保障,进而有效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由于职业责任事故涉及社工及社工机构和被侵权人,双方难以就责任大小和赔偿金额形成统一意见,极易产生矛盾纠纷,会影响社会和谐安定,更会背离社会工作本质。若社工及社工机构提前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经核实认定,就会主动参与事故处理。这将有效缓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紧张、对立情绪,最大限度地避免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第三,可以促进社工及社工机构增强职业责任事故预防意识。在保险人与社工及社工机构签订社工职业责任保险协议前,通常都会对被保险人所在场所、场地、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才同意承保,同时在保险责任期间保险人也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风险检查等来提醒社工及社工机构改进管理和服务,制定相应制度规范以防范社工职业责任事故的发生。

  从责任保险发展的历程看,职业责任保险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健康、文明、可持续发展,医疗、律师、会计师等职业责任保险已经在各专业领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2006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指出保险业应当不断创新,而一些地方政府,如上海市,更进一步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本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23号)等规范性文件,明确鼓励职业责任保险的创新和发展。创新并应用社工职业责任保险将极大地促进处于发展期的社会工作事业良性发展,进一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赵文聘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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