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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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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yi020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15-2-3 16: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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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诺巴基小姐的案件虽然只是特例,却再次廓清了动物权益保护的边界,那就是:动物的生命健康权永远不能与人类的相提并论。

2014年12月15日,加拿大魁北克一家地方法院,对一起奇怪的案子作出判决:26岁的艾玛·科诺巴基小姐,被裁定犯有两项过失致人死亡罪、一项危险驾驶罪,共判处90天监禁,10年内禁止驾驶汽车。这起交通肇事案在加拿大甚至北美地区都备受关注,甚至有数千人签名为其求情,媒体上也是争议不断。而导致这一切的,竟然是一群小鸭子。

小鸭子找妈妈

事故发生于4年前,也就是2010年的6月27日。这天,科诺巴基小姐开着自己的车,好好地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她发现路边上走过一群小鸭子,仔细一看,鸭妈妈并没有在前头领路。

一般人可能就一脚油门过去了,但科诺巴基是个很有爱心的女孩,她决定管管此事。她把车停在路左边(加拿大是靠左行驶的),走下车去把小鸭子们一个个地捡起来,准备带它们去找鸭妈妈。问题是小鸭子们四处乱跑,还是挺难抓的……

咣当!

一声巨响,出事了。后面有一辆摩托车开过来,刹车不及,直接追尾在停在路边的汽车上。摩托车上两名乘客,50岁的安卓·罗伊和他的女儿、16岁的杰西·罗伊双双被摔了出去,经送医抢救无效,不幸罹难。

车撞了,人没了,接下来的事情当然就是追究责任了。这事也不复杂:科诺巴基小姐违法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又不做好警告标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从刑法的角度来说,算是过失致人死亡,按照当地法律,最高可以判处终身监禁。

然而,这起案子毕竟还是有特殊之处的:科诺巴基小姐的动机无疑是善良的,法律该不该惩罚一个好心却犯了错的人呢?

推而广之,倘若科诺巴基小姐不是为了去帮小鸭子找妈妈,而是停车去救助一个受伤瘫倒在公路上的人,同样是发生了事故,又该如何处理?

美国各州法律并不相同,但估计多数州的法官会认同一个观点:如果是为了救人而停车,则属阻却违法性的行为。也就是说,虽然这种行为依然是错误的,但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在紧急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这种情况下其行为的主观恶意就是相当小的,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在正常的交通秩序与需要及时救助的生命之间进行衡量时,后者显然更为重要,所以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基于类似的逻辑,各国交通管理部门都会对于因送急病患者、临产孕妇的车辆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肯定是违法的行为网开一面,这是一种更人性化的执法方式。

那么,换到本案的具体情况上来,对于一群鸭子,能不能也按照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来处理呢?

从法院的最终判决来看,加拿大法官并没有采纳这种意见,也就是说,当地法律并不认为鸭子的生命与人类的生命具备同等的价值。这听起来有些冷酷,但事实上当我们每个人在吃肉食时,已经默认了这一原则的成立。

动物保护,保护什么?

看到这儿,恐怕有些读者会觉得很奇怪:不是说欧美国家,对于动物权益的保护做得很好吗?虐待动物都要坐牢吗?怎么到了这档子事,又变了风头呢。

的确,欧美许多国家,特别是美国一些州,在动物福利保护方面的立法是相当完备的。且不说故意虐待动物致死,就算主人在夏天把狗关在没有空调的汽车里都可能会被起诉;如果饲养条件太差也会被起诉,遗弃宠物还是会被起诉,而判决结果往往是真的可能坐牢。哪怕是合法的动物实验机构,倘若处理实验后的动物没有按照规范(也就是说,没有用安乐死的方法无痛苦地杀死动物),都可能遇到极大的麻烦。

然而,这并不等于在这些地区,动物就可以享受和人类同等的法律保护了。换句话说,法律允许你杀死一只动物,但不允许你残忍地杀死一只动物。而动物的生命权,则是被放在人类之后考虑的。

比如,2004年6月,在美国弗吉尼亚州落基山的一家医院里,一只黑色的小熊不知道从哪儿溜了进去,突然大摇大摆地走在了医院的挂号大厅里。

显然,在场的人们都吓了一大跳,尽管这只熊还不算很健壮(体重156公斤),但如果被它拍上一爪子,肯定是非死即伤了。

医护人员和病人在接到报警后迅速疏散,所以这只熊也没有伤到任何人。实际上,它根本没有对任何人作出威胁性的动作。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他们有两种选择:

1. 用麻醉枪或铁笼子等非致死性的装置,将这只黑熊制服,送到保护区域放生;

2. 就地击毙这只看似无害的黑熊。

遗憾的是,警方选择了第二种方案。两名警察用霰弹枪连开两枪将熊击毙。事后,处警的警官解释说,他们担心镇静药物不足以把熊麻翻,万一刚抬上车就醒来了,伤人可不得了,所以就开枪啦。

本案中的熊,对于人类已经没有实质性的威胁,而且熊还是一种挺可爱的动物,在美国是被作为野生动物来保护的。但是,法律的天平显然倒向了人类一边——只要可能伤害到人类,动物的生命权就可以被舍弃。

万灵之长

转了一圈,又回到了一个最起点的问题:

作为人类,我们为什么要保护动物的福利呢?

基于不同的宗教和文化,也许会有许多不同的答案。本文作者比较认同的一个答案是:人类属于灵长目,也就是万灵之长,是这个星球上唯一能够建立起高度组织的社会形态,也有能力利用和改造这个世界的物种;所以,我们自然就有了超越其他动物的道德义务,即善待、合理地使用这个星球上的其他物种。

然而,数万年的进化,毕竟使得人类从自然界中独立出来了。我们已不可能再退化为普通的动物,这种道德上的义务也不能成为妨碍人类发展的桎梏。从原始人将梭镖狠狠地扔向猛犸象的那一刻开始,人类利用其他物种为自己服务的进程就再也停不下来了。即便科学技术的发展,减轻了对动物产品的依赖,其他动物依然必须为我们的生存与发展付出代价。

当然,具体到个人,有自己的选择权,你可以选择吃素,甚至可以拒绝食用奶、蛋制品;你可以为你家的猫狗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甚至把它们视为自己的家庭成员。然而,选择的后果必须由你独自承担,法律并不会承认其他人也有类似的义务。

具体到开头的案子里,法官就并不认为科诺巴基拯救小鸭子的行为足以抵消其行为的违法性,所以将其判刑。当然,这个判决相当地轻,多少应该还是考虑了其主观上是并无恶意的。

然而,近年来国内外一些极端的宠物保护组织和人士,不惜故意地损害他人的财产甚至生命健康权,目的只是为了保护他们所认为的动物权益,则更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科诺巴基小姐的案件虽然只是特例,却再次廓清了动物权益保护的边界,那就是:

动物的生命健康权永远不能与人类的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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