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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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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yi020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24-5-21 20: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据民政部官网消息,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民政部日前全文公布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慈善法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慈善法完善了慈善组织认定条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修订《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总结提炼实践经验,细化慈善组织认定条件和程序,是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社会组织成为慈善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慈善主体力量,促进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


据了解,修订征求意见稿共13条,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以下方面:


一、与新修改的慈善法保持一致。对申请时成立时限、受理民政部门、施行日期等规定以及个别文字等相应地予以调整,确保与新修改的慈善法相一致(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二、完善慈善组织认定条件。根据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认定条件,增加“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的表述;根据慈善法第十八条的表述作了个别文字修改(第四条)。


三、完善不予认定慈善组织情形。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列入不予认定慈善组织的情形(第五条)。

 

此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9日。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ishanzzc@mca.gov.cn,邮件标题注明“《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END-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公益时报」,搜索「gongyishibao」即可关注,[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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