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项目的目的一旦确定不能轻易变更,因为只要项目所针对的社会问题尚未解决,那么公益项目还是具有相关性的,并应该一直坚持下去。除非公益项目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已经不复存在,或者公益项目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或者目的实现已因情势变更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变得极不经济时,才可以根据特殊程序进行变更。
本文作者:金锦萍,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谨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水滴筹”引发的对于个人求助信息平台的争议尚未消停,我国改革开放后设立的第一家国家级公募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以下简称“儿基会”)又遭受到来自网友的质疑。事情缘起其著名公益品牌项目“春蕾计划”,一个以助学困难女童为己任的公益项目,被发现将部分资金用于救助男性困难学生。一石惊起千层浪,诸多批评均围绕着违反捐赠人意愿、社会性别视角的欠缺、未尽到告知义务等方面展开。本文却想与大家商讨一个问题:儿基会究竟哪里错了,为什么?
▌重申公益项目的目的
任何一个慈善组织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我为什么要存在?即确定慈善组织的宗旨问题。任何一个公益项目所要面对的第一个问题也是如此,即确定公益项目的目的,也就是其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究竟是什么。公益项目的研发设计第一步就是发现社会需求,然后才是研究问题成因和解决路径。好的公益项目须能清晰地对标自己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并始终不渝。
公开开展募捐活动的公益项目不仅项目的研发者和实施者得清晰明了项目目的,而且需要将此项目目的准确清晰地向公众去宣传和传播。所以公开募捐不仅仅是募集资金的过程,更是一种对于社会问题及其解决方法和路径的社会倡导行为。正是从这个意义而言,公开募捐行为是一种表达行为。也正是从这个意义而言,所有用于劝募活动的成本本身也具有公益目的和价值。
毋庸置疑的是,“春蕾计划”是一个很好的公益项目,其目的在于:帮助失学儿童、保障贫困女生受教育权的实现。春蕾计划始于1989年,当初正是意识到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等发展的不平衡,又受到传统习俗的影响和自然条件的限制,导致我国不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依然存在文盲,而其中女性占到2/3以上;而且这一问题还会延续下去,因为当时人口普查发现失学儿童达到483万人,其中女童比例达到83%。所以“春蕾计划”应运而生,旨在救助中国贫困地区的女童重返校园。
今年10月发布的《“春蕾计划”实施30年成果报告》显示,“春蕾计划”30年来累计筹集社会爱心捐赠21.18亿,资助超过369万名贫困女童、援建1811所春蕾学校、发放217万套护蕾手册,获得2784万人次捐赠。今年CCTV年度慈善特别奖授予“春蕾计划”的颁奖词让在现场的我热泪盈眶,并深觉其实至名归:
“三十年 一朵花蕾绽放五湖四海 一份爱 惠泽数百万人助学成才接力棒 一次次传递继往开来一个中国经验 一项世界奇迹生于厚土 长于时代”
正是因为对于社会问题的精确分析和把握,以及通过公益传播将这份理念深入人心,使得认同这些理念和解决方案的捐赠者慷慨解囊,共同助力保障女童受教育权的实现。
▌儿基会的问题在于:随意修改公益项目目的
一、受益人范围变更vs.目的变更
儿基会在当天就进行了回应,回应内容如下:经核查发现,“春蕾一帮一助学”(亦称“春蕾计划”)项目本批次资助的1267名高中生中,有453名为男生。该项目在该网络公益平台筹款之初,资金全部资助贫困女生。但在今年项目执行过程中,有部分极度贫困地区学校老师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工作人员反馈,当地贫困家庭男生也亟需帮助,希望该项目施以援手。综合考虑为儿童谋福祉的宗旨,以及助力2020年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实现小康的目标,该项目在保证大多数受助者为女生的前提下,开始资助部分男生。
从中可以解读出,儿基会认为这一项目是在不违反基金会为儿童谋福祉的宗旨范围内,在保证大部分受益人为女性的情况下将受益人范围扩展至部分男生。但是儿基会没有意识到的是,其回应未能回答网友的疑问:为什么明明是资助困难女生的项目却将部分资助挪作他用?其实双方的争执并不在一个焦点上:网友(包括捐赠人)在意的是公益项目目的的变更,而儿基会解释的仅仅着眼于受益人范围的变更,却没有意识到这里受益人范围的变更已经构成对于公益项目目的的变更。
殊不知,公益项目的目的一旦确定不能轻易变更,因为只要项目所针对的社会问题尚未解决,那么公益项目还是具有相关性的,并应该一直坚持下去。除非公益项目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已经不复存在,或者公益项目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或者目的实现已因情势变更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变得极不经济时,才可以根据特殊程序进行变更。
二、为什么不能随意变更公益项目的目的?
其一,公益项目目的是一个公益项目的灵魂,贯穿项目始终。
自立项开始,公益项目的每一个环节都得符合其公益目的,无论是劝募、项目实施还是评估,公益项目目的一直是其中最为关键的考量因素。所以我们才会提出来,公益项目的实施过程也要与目的相吻合,而不能仅仅关注结果。为何环保理念的倡导者因为乘坐“零碳排放游艇”横渡大西洋去美国参加联合国气候峰会的行为遭受批评?因为她倡导环保出行却制造了更多的碳排放(她的团队为了返还该游艇,乘坐飞机抵达纽约并将这艘游艇运回欧洲),这正是手段方法与目的不符的体现。“春蕾计划”本来旨在矫正性别差异带来的社会问题,当其实施项目将受益人范围扩展至男童时,已然违背了该公益项目的目的。
其二,公益项目目的是捐赠人认同的理念与途径,是捐赠的基础。
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都强调要尊重捐赠人意愿,因为捐赠人意愿是所有捐赠的起点,也是捐赠得以持续下去的基础。捐赠是指财产的拥有者将其自己拥有合法所有权的财产无偿地奉献出来,用于她/他认为最值得的地方。所以任何捐赠者拥有以下自由:选择是否捐赠的自由;选择向那个慈善组织捐赠的自由;选择向哪个公益项目捐赠的自由;选择捐赠多少财产的自由;选择以什么方式捐赠的自由……这些自由都源于捐赠者的自由意志。也唯有尊重捐赠者意愿,方能在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约束的情形下,使其乐意捐赠。
公开募捐项目的方案需向政府部门备案并向公众公开,公众根据募捐方案和劝募文案来确定是否给这个项目捐赠。一旦做出捐赠,那么募捐方案和劝募文案中的内容会构成确定捐赠人意愿的重要依据。所以不要为了劝募效果而夸张或者隐瞒某些内容,否则当真实情况与方案(文案)中的内容不吻合时,公众会产生遭受欺骗的强烈愤怒,并进而产生对于公益项目、慈善组织乃至对于整个慈善界的不信任。
我们在测试这次引起纷争的“春蕾一帮一助学”项目的捐赠流程时发现,先根据资料选择一个孩子,点击进去然后再捐款。理论上这个过程中捐赠者是能够看到孩子性别的。所以合理的推测也会是:是否的确有部分捐赠者明知所捐赠的款项用于资助男生依然选择资助的?但是即便如此,还是未能解决刚才的疑问:为什么要改变这一公益项目的目的?当然从另一层面而言,又有多少捐赠者会花费时间去仔细阅读受益人信息呢?而且当“春蕾计划”作为一个专门助学困难女生的品牌项目已经形成广泛知名度时,未作任何说明和公告,仅仅在筹款文案中受益人资料中纳入男生,慈善组织是否已经尽到相关义务?
其三,公益项目目的的确定性是形成公益品牌的必备条件。
一个公益项目若要成为具有广泛社会知名度并为大量捐赠者所接受的公益品牌项目,实属不易。放眼中国公益界,能够称得上品牌项目的寥寥无几,“希望工程”“母亲水窖”和“春蕾计划”都用了二三十年的时间。品牌项目的构成要件众多:项目所针对的须是真实和迫切的社会问题;项目所选择的方法和路径能够解决社会问题;项目执行方规范专业有能力;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影响力;项目本身的可持续发展性等等。其中目的确定性至关重要,决定着一个项目以稳定持久的形象不断加深公众对此认知。
儿基会的“春蕾计划”在过去的三十年间结识了一群对于助学女童的价值和意义有着共同认知的同行者,就凭借这一点,已经让人足以自豪。但是作为一个成为了公益品牌的公益项目,我们得意识到有多少人曾经为了这个品牌付出过,在这个品牌上凝聚着众多人的心力与情感,其中包括项目的发起人、捐赠者、志愿者、工作者,还有众多受益人。而特定的公益目的是这个品牌不可或缺的灵魂。珍惜公益品牌,不仅是因为得来不易,更是因为我们要懂得尊重为此品牌付出过的所有前人。
其四,公益品牌的形成具有外观主义特征,进一步强化公益项目目的。
当一个公益项目已经成为品牌项目,那么其已经具备外观主义特征。包括项目目的(也就是一直以来所聚焦解决的社会问题)在内的项目要素已经因确定性而具有外观主义特征:公众不需要仔细去研究项目的具体细节,凭借着对于项目长期以来的了解和支持,就可以直接因品牌信赖该项目,其中包括对于项目目的的信赖(这是我们多少慈善组织转辗反侧梦寐以求而不得的效果啊!)。
对于已经构成外观主义效果的品牌,捐赠者会直接依据原先对于项目了解的信息而直接捐赠。这时对于捐赠人意愿的确定究竟是按照原先的内容还是按照变更之后的内容来确定,的确值得商榷。本人愚见:唯有经过特定程序对于项目目的进行变更了的,才可以变更之后的内容来进行抗辩。
所以为了避免误导公众,如果要对于已经成为品牌的公益项目进行变更(尤其是目的变更),就不是单凭慈善组织内部决策就能决定的,而是要经过一定程序方可。
▌公益项目目的变更及其限制
当然,公益项目设立之后,如果因社会变迁和情势变更导致原项目内容已经不合时宜,是否能够进行变更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需要经过相关程序。对此,我国《慈善法》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是有明确规定的。
《慈善法》中明确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又要求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方案(依然包括募捐目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又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慈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法》第二十五条又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慈善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这些法律规定的目的都在于限制慈善组织随意变更公益项目的目的,首先要求变更目的需要谨慎,其次变更须履行相关程序:其一,慈善组织须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审议内容就是是否有必要进行变更,变更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足?只有在目的失败的情形下可以进行变更,并适用近似原则;其二,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其三,需要向社会公开,让公众有充分的途径知晓这些信息,避免误导公众。这些法律规定正是因为深刻理解了公益项目目的的内涵和意义,才做出如此限制,其意不言自明:目的变更会导致捐赠人意愿的落空,甚至也会违背当初设立此公益项目的人的初衷,不可不慎。
需要提醒的是:未超越慈善组织宗旨不能成为变更公益项目目的的理由,只能说即便因为种种原因而变更公益项目目的的,变更后的目的也不得超越该慈善组织的宗旨。
▌儿基会该怎么办?
儿基会一直以来处于中国慈善组织的第一方阵之中。“春蕾计划”所取得的公益绩效也值得充分肯定。但是在这件事情上,我不得不说:儿基会的确做错了。
然而,知错就改善莫大焉!建议儿基会首先重申“春蕾计划”的目的(也就是初心),从基金会的领导层到项目执行人员和合作伙伴,都重新来审视“春蕾计划”所聚焦的社会问题,当然也不排斥重新评估三十年前所存在的女童失学率畸高的社会问题是否有了质的变化?如果这一社会问题尚未根本解决,那么“春蕾计划”需要继续前行。至于贫困地区男生的助学问题,建议另设一个公益项目来救助(当然那个项目可能不能只针对男性学生,而是惠泽全体贫困儿童的教育扶贫项目)。
慈善即修行,从善路上最可贵的莫过于认识一群与自己“臭味相投”之人,还有遇见更好的自己。感谢所有曾经为助力困境中的女童重返校园而付出过心力的人们。正是因为有了你们,才有了“春蕾计划”及其所取得的众多公益成就。一句“姐姐来了”,所包含着的情感会让很多人(尤其是女性)热泪夺眶而出。
我相信,质疑的人群中愤怒与痛心并存。所有因“春蕾计划”而获益的不仅仅是几百万重获上学机会而改变命运的女童,还有所有为此付出过金钱、时间、精力、知识和经验的人们。因为慈善从来都是同时拯救施予方和受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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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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