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的通知 民发〔202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行为,民政部制定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 政 部 2025年11月7日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工作,提高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填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试行)。 一、适用范围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基于慈善宗旨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前,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进行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二、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七十三条规定,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将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募捐方案报送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受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四、备案材料 (一)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及相关附件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模板见附件1)。 2.慈善组织承诺书(模板见附件2)。 3.内部决策文件。主要包括:(1)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等内部决策会议纪要;(2)能够体现组织内部逐级呈报审核流程的呈报件或流程单;(3)其他能够体现内部决策程序的文件。 4.外部批准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材料主要包括:(1)业务主管单位在慈善组织报送的材料上盖章或有关负责人签字、圈阅等;(2)业务主管单位的回函、复函等;(3)其他能够体现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的书面材料。 公安、消防等部门批准材料主要包括:(1)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回函、复函等;(2)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批复材料;(3)其他能够体现公安、消防等部门意见的书面材料。 (二)合作募捐材料 涉及合作募捐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对合作方的评估报告。 2.合作协议。 3.合作方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 (三)其他有关材料 慈善组织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五、备案方式 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线上提交相关材料。 六、办理流程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通过“慈善中国”提交本指引“四、备案材料”规定的有关材料(填报注意事项详见附件3)。材料齐备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十日内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五日内补齐或者撤回备案材料。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备案要求 (一)内部决策要求。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的决策文件。 (二)外部批准要求。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募捐方案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三)单独备案要求。慈善组织开展的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 (四)应急备案要求。慈善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五)补正备案要求。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补正并说明理由(详见附件4)。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募捐方案及补正事项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六)其他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应为pdf扫描件,文件大小不超过50MB。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10-58123127。 十、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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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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