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复旦大学妇女研究中心王菊芬教授接受了复恩关于反家庭暴力与妇女保护的采访。王教授多年以来一直从事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研究,主持过多项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的开展。自2015年以来,连续三年承担上海市妇联所反对家庭暴力项目督导。本次采访中王教授就家暴案件中如何依法保护妇女权益;如何有效帮助并解决妇女的心理精神方面的问题;对实施《反对家庭暴力法》提供的救济途径、相关实践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对法律能否能有效地解决家庭暴力等问题给出了解答。
关于在家庭暴力案件如何依法保护妇女权益的提问,王教授表示:家庭暴力的根源是在于社会中或家庭中相关双方的权利关系不平等所造成的,较为弱势的一方往往容易出现被压制、被家暴的可能;弱势的一方往往是女性,少部分情况下也可能是男性。
我国相关的法律,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要尊重女性的权利和地位,但与此同时在家暴干预中也要考虑女性的心理、家庭生活、人际关系等对其身心的影响。
关于“如何有效帮助并解决妇女的心理精神状况问题,存在家暴的家庭中,往往伴随着一名或多名家庭成员存在心理问题。您认为最好的介入时机是什么?”这个问题,王教授表示反对家暴工作不仅应该注重家暴发生后的介入,也要加强预防工作。其措施应包括宣传与倡导、心理疏导与预防、多方协同合作等。
宣传和倡导性别平等,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改变大众及部分执法人员对家暴仅仅是家务事的错误认知,不再认为家暴是家务事,忽视和容忍家庭暴力不再,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的一部分。另外,同样重要的就是反家暴工作中的心理疏导与介入。心理疏导与介入也同样不应该只出现在家暴发生之后,心理相关工作人员越早介入收效越好。早在家暴发生前,心理工作者就可以为经常发生矛盾的夫妻双方提供心理支持,包括帮助夫妻双方了解沟通技巧、学会情绪管理等,这样就能有效减少家庭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从而减少家暴发生的几率。
家庭暴力发生之后,心理工作人员的介入也能较早更好的帮助受暴者走出阴影;同时,家暴发生后的心理介入还应该关注一个被忽视的群体,即儿童群体。目睹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儿童往往也受收到较大一定程度的影响,对他们的及时介入能够最大程度减轻家暴对其身心的影响,促进孩子健康发展。
但目前国人大部分还没有意识到心理状况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忽视了施暴者受暴者都应该接受心理方面的帮助;这将导致心理疏导在家暴预防期被忽视。目前,家暴发生后的心理介入还缺乏符合中国文化的标准性,从而缺乏科学性。许多心理量表都是从境外引进的,更多时候是不测定。
关于“《反对家庭暴力法》提供的救济途径以及实践有何看法?”这一问题,王教授表示目前的立法是比较完善的,《反对家庭暴力法》所规定的救济途径和体系较为完备和科学。但因为法律颁布的时间较短,配套的实施细则还有待探索完善,这就导致在实际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阻碍。例如《反对家庭暴力法》规定在家暴案件中公安机关可以出具告诫书、法院可以出具人身保护令,但在何种情况下可出具告诫书?在公安机关尚未不出具告诫书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出具人身保护令等等内容,由于缺乏实施细则还未明确规定,往往在实践中造成一定困扰。因此,完善相关配套细则,能更好的保障《反对家庭暴力法》的法条以及救济手段体系发挥更好的作用。
同时,由于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多数还停留于“家务事”的层面,包括一些执法人员都认为家庭暴力不应该由执法人员过多干预,为此很多地区在发现家暴案件后还是按照传统的以调解方法处理为主,没有及时运用《反对家庭暴力法》所授予的法律手段,从而收效往往甚微。《反家庭暴力法》颁布的意义无法充分体现。因此通过倡导、宣传的手段,改变人们的意识也是推动《反对家庭暴力法》实施的救济体系完善的重要途径。
就“法律能否有效地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王教授从所从事的专业学科角度出发,结合多年研究和工作经验讲到:法律的制定和颁布所应反映的是国家的意志,表明国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和重视,但从法律颁布成为国家意志,到法律被社会内化变为社会大众的行为规范,还需要多方的协作和努力。反家暴法的推动实施必然需要多方面多部门的合作;包括公安机关、法院、司法、与街道、居委会、妇女工作组织、学校、企业、医院和民间公益机构等共同为行为主体,多方协同合作,在反家暴的宣传倡导、前期预防、家暴案件介入、后期跟进等各方面互相同时合作,共同行动,形成反家暴的社会工作体系才能更好的发挥《反家庭暴力法》的作用。
另外,如前文所述,家庭暴力的根源是家庭或社会中的相关方的权力和地位不平等,因此对妇女群体进行赋能,从根本上改变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改善性别不平等关系,从长远来看才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根本重要方式。因此,虽然,法律代表国家意志,但法律并不是解决家暴的万能手段,预防和制止解决家庭暴力一定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长期共同努力。
——来源:NGO发展交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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