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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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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yi020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21-4-7 17: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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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15届1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中央及民政部、广东省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就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发布通知。《通知》从认定范围、认定程序、供养标准、供养形式、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照料服务及经费保障等方面对广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进行规范,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

基本生活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
《通知》明确了特困人员的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所在区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根据《通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各区民政部门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入户调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广州将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根据《通知》,特困人员的供养方式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通知》要求区民政部门应在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意愿书之日起1个月内,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落实集中供养服务。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等救助供养经费应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通知》要求供养服务机构健全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主要由居住地提供
根据《通知》,区民政部门要确保同评估、同服务,按照本市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落实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与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原则上由特困人员居住地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提供。

链接:特困人员的认定和评估
特困人员认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群体包括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无劳动能力;申请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获得广州市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待遇12个月内的,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认定程序与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程序由区民政部门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参照广州市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的要求办理,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参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标准,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的特困人员,可认定为全护理(全失能);三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半自理(半失能)。多重残疾类别的特困人员,或已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特困人员,以其最重类别认定。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申卉、徐雯雯、何涛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陈忧子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赵小满

来源:广州日报APP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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